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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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国版函[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妥善解决当前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出具、制发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为网络条件下制发、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提供便利和保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办理作品登记具体事务,包括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 二、各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与同一作品的纸质版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三、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须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不得改变、增删任何信息。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样本须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http://www.ncac.gov.cn/)下载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制作。 四、根据司法、海关等机关规定或者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人请求,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纸质版作品登记证书。 五、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纳入全国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系统,同一登记作品的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不得重复统计。 六、受作品登记机关委托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适用本通知。 七、违反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一律无效。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登记机关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17年6月5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新闻出版版权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北塔区委宣传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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