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
文件名称: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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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5110001/2015-0004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8-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08-30 有效期: 有效

 

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

 

 

 

 

 

 

二Ο一五年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

、公共服务事项…………………………………………(33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负责全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对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

 

组织开展区全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查处未经登记注册而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项目

 

监督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4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

 

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日常工作

 

5

负责军退离退休人员安置工作

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负责管理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6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7

负责指导社会救助工作

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负责全区五保供养

 

负责敬老院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8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

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

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工作

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勘界、管理、争议的调处工作

 

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

 

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10

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福利设施标准

 

承担全区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报批工作

 

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11

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

 

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办理全区居民婚姻登记

 

12

负责全区殡葬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区殡葬改革

 

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

 

13

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的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相关收养登记工作

 

14

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工作

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5

负责全区老龄工作

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协调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16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他的事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区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区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区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区民政局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区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五)非法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1号)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区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对属于区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区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区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区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六)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许可、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区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区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区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区民政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七)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区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省、市州民政部门负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区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一年度退税依据。 

  (二)区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 

  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责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八)募捐行为监督检查

  募捐行为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金会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募捐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内容变更时是否及时更新; 

  (二)募捐人是否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募捐方案备案,或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是否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许可; 

  (三)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布; 

  (四)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募捐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募捐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六)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是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七)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二)接受单位及个人对募捐行为或者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举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二)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九)收养行为监督管理

  收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收养登记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收养登记规范》的要求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是否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和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孤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二)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三)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配备收养登记员; 

  (四)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到登记场所实地检查; 

  (二)查阅收养登记档案;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养登记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收养登记规范》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盖章):北塔区民政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邵阳市北塔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由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具体内容已发布在中国北塔政府官网政府公报之栏目中公布,网址为:http://www.beita.gov.cn/Item/2828.aspx

    三、相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邵阳市北塔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予以认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名和界线档案查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提供行政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案资料查询、咨询服务及其它利用。

区民政局

0739-5080908

2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区民政局

0739-5080908

3

自然灾害救助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区民政局

0739-5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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