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排行

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北塔区教育局(科技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共15项)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7-22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1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二)基础研究。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3 国家、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4 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5 国家火炬计划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6 国家、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7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市科技局 保留
8 国家、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3、《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管理政策,紧密结合国家和省重大决策以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综合各部门、市州和专家的建议,编制和发布年度《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区科技局 保留
9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四条 设立的产学研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等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项目。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10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11 国家、省级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3、《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区科技局 保留
12 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13 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14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15 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第5号令)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区科技局 保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