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的通知
文件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110001/2023-0019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北塔区
发文日期: 2023-06-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7-01 有效期: 一年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经营性质),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居民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

二、时段划分

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个小时。其中,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

三、电价标准

平段电价0.604元/千瓦时;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504元/千瓦时;高峰电价在平段电量基础上上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704元/千瓦时。

四、其他要求

1.做好表计改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独立计量。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由供电公司承担,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费由用户承担。

2.抓紧贯彻落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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