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检查 |
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
金融发展 监管组、 金融服务 中心 |
商业保公司。 |
1.经营活动场所检查; 2.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4.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 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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