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府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魏源路西资园十二巷。
法定代表人:李良晖,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因家庭生活所需在天猫“某店”购买了涉案药品,花费1350元,订单号为1813386110957641554。申请人发现该商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该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既有投诉也有举报和行政奖励诉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答复称不受理,理由是“该公司我局无管辖权,请向具有管辖权的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对该答复,申请人表示不服。关于管辖权,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的县级管辖部门,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和管辖义务。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维护市场秩序的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不从严查处,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邵市监字﹝2020﹞34号文件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局与区局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第三条:“市局登记且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市局负责监管执法”;邵市监字﹝2021﹞81号文件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市、区两级监管权责划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已明确由市局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由市局负责行使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权力,并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该公司的登记机关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由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辖,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没有管辖权,并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该公司我局无管辖权,请向具有管辖权的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已经尽到告知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自接到投诉举报后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在天猫“某店”(该店铺营业执照是某公司)购买了涉案药品,花费1350元。申请人收到货后,于2023年2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该公司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申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举报后,对涉案公司进行了信息核查,涉案公司的登记机关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且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被申请人根据邵市监字﹝2020﹞34号文件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局与区局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第三条:“市局登记且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市局负责监管执法”;邵市监字﹝2021﹞81号文件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市、区两级监管权责划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已明确由市局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由市局负责行使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权力,并承担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查明对涉案企业没有管辖权,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公司我局无管辖权,请向具有管辖权的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以上事实有网上平台购买订单截图、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营业执照信息、《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局与区局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方案》(邵市监字﹝2020﹞34号)、《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市、区两级监管权责划分的意见》(邵市监字﹝2021﹞81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该投诉举报的管辖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局与区局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方案》(邵市监字﹝2020﹞34号)第三条规定,市局登记且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市局负责监管执法。《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市、区两级监管权责划分的意见》(邵市监字﹝2021﹞81号)第二条规定,已明确由市局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由市局负责行使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权力,并承担属地监管责任。本案中,涉案公司的登记机关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且注册资本为1000万,应当由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辖,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没有管辖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公司我局无管辖权,请向具有管辖权的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