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11-09 10:49 来源:北塔区 【字体: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43号)、《邵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教育局 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邵医保发〔2020〕2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

北塔区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我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参保缴费凭证的,可以不在户籍地参保,任何人不得重复参保。

(二)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乡(街道),向医保、税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可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以户为单位参保的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适当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排查发现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未参保的)未能在我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文件规定,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元/人。税务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费用维持现有入库级次。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辖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困难退役军人、困难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2.对区辖未纳入特困供养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以区民政局提供纳入特困供养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名单为主,对区残联提供的重度残疾人名单进行筛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局全额代缴;纳入特困供养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3.根据区卫健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方60岁、女方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4.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50%,资助标准为140元/人;剩余50%由区财政局予以兜底,兜底标准为140元/人。

5.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按照不低于当年个人缴费基础的30%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85元/人。

6.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以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为主,对区民政局提供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进行筛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50%,资助标准为140元/人。

7.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的50%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70元/人。

8.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乡(街道)、村(社区)、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区医保、财政、民政、卫健、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对象名单和金额,确保2021年2月底前资助资金划转到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五)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1年7月底前100%到位。

(六)在校学生参保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参保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入学后一个月内缴纳参保费用的可从入学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年度为当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0日;一个月后缴纳参保费用的从下年度享受医保待遇。学生毕业后当年就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保部门停止参保关系,毕业当年未及时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障时限顺延至当年12月31日。

(七)参保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向区税务部门提出参保退费申请,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1年1月1日起),向区税务部门、医保部门提出退保申请,对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三、参保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信息达标的城乡居民。本辖区户籍人口或已在本辖区登记2020年度参保人员,可通过银行柜台、银行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湖南省税务局社保网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缴费。

(二)参保登记数据不达标的城乡居民。非本辖区户籍人口、新取得居住证或迁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未在本辖区登记2020年度参保的人员等,凭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有效证件,在医保部门修改登记信息以及税务部门同步修改信息后,通过银行柜台、银行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湖南省税务局社保网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缴费。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征收流程。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收集在校学生信息,在医保部门进行登记,向学生收费后,通过虚拟户统一缴纳。

(四)新生儿或户籍变动人员征收流程(非集中征期)。由缴费人自行前往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通过银行柜台、银行智能POS 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湖南省税务局社保网上缴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各乡(街道)及区属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工作包干责任制,采取班子成员包片、乡(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党员组长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各乡(街道)、区医保、财政、民政、教育、残联、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确保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实现辖区常住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强化部门协作。区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管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提高参保缴费率。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要按贫困人口分类资助政策,合理设置贫困人口缴费标准,实行贫困人口缴费“先补后征”。

区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尚不具备“先补后征”条件的,经区税务与区医保部门研究,在过渡期内可采取“先征后补”方式,区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后,由区医保部门根据税务征收情况再对困难群体进行精准资助。

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足额落实筹资工作经费,对未能如期完成95%以上参保率的单位,按完成比例计算并扣除相应工作经费。

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跟踪摸底在校学生参保情况,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督促整改。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

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其他持证的残疾人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区医保部门,并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责任领域内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区医保部门,并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强化缴费服务。各责任单位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街道)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专职跟进、专项问责。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区税务部门要对2020年已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全面进行2021年度缴费短信提示,并根据参保缴费进度,会同区医保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除高中等院校外,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0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高中等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区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医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多层面,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标准,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考核。为确保完成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任务,根据上级要求及绩效考核细则,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按征缴入库人数完成情况实行奖罚(具体考核细则附后)。

附件:北塔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北塔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为确保完成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目标任务

全区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考核任务的分配,由区税务局依照险种上年度完成情况及年末各乡、街道居民户籍人口数进行科学分析后确定下达。

二、考核对象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考核细则

我区将根据上级要求及绩效考核细则,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量化评分(在全区绩效考核总分中占2分)。

1.按实际入库基金计算参保人数,参保率达95%(含本数)以上计满分,参保率低于9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参保率达90%低于95%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不能缺项、错录、漏录,要确保“实际参保人数、系统录入人数、上缴基金人数”三统一,差错率不高于千分之一,每超千分之一扣0.05分。

3.及时核对汇总报送参保人数、缴费金额统计表,做到账款相符,每缺失一项扣0.1分。

4.加强资金管理,要求各村、社区务必做到日报周清,每周结算一次,并及时将参保资金上解,确保资金安全,每缺一次扣0.1分。

四、考核办法

(一)严格奖罚问责。我区已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各乡、街道绩效考核内容,各乡、街道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各村(社区)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分值计算。区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参保缴费业务指导,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我区将组织税务、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开展年终考核(考核数据按照考核时间段和每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任务数为准),择优评选先进乡、街道(设一、二、三等奖)和先进个人,对征缴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肃问责,按区绩效评估考核方案实行扣分,扣减目标管理经费,征缴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业绩安排奖励经费。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每年度筹资标准另行通知),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征缴入库人数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5000元奖励,完成任务且排名一二三名的,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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