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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7-21 09:25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访问量: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3日  

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制度,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20〕25号)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以下简称县级教育工作两项评价)是指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由省、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政府教育督导办根据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等,制定年度评价的内容和要点。

第六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重大教育政策,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等。

(三)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教育评价等各项改革,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强化教育督导,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协调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难点问题等。

(四)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待遇,减轻教师负担,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五)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保障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六)确保教育安全稳定情况。建立健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健全安防机制,完善安保设施,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师生安全应急能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师生人身安全等。

第七条 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落实的职责,深入教育一线调研,协调解决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为师生上思想政治课,联系学校和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县级教育工作两项评价基本程序如下: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制定年度评价内容和要点,并印发通知。

(二)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备案。

(三)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对当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及上年度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办。

(四)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总结(含组织实施情况、主要成绩和问题、评价结果等)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

(五)省政府教育督导办组织专家对市级评价情况进行核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省级确定的评价内容和要点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并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

(六)省政府教育督导办根据市级评价、专家复核、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满意度调查等情况,抽取县市区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原则上,五年内每个县市区接受一次省级实地督导检查。

(七)省政府教育督导办综合市级评价、专家复核、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满意度调查和省级抽查等情况,形成县级教育工作两项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向被抽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县级教育工作两项评价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前,需经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审核。

(八)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根据需要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 县级教育工作两项评价结果作为改革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参考因素和对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组织部门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对评价优秀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发奖牌、奖章;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根据问题性质和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问责的建议。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评价结果的运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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