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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政策
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房屋因自然灾害受损救助三方面。
一是资金救助,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的生活困难人员。救助标准为:不低于90元/人,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000元/户。
二是实物救助,救助对象为:冬春季生活困难群众,属于临时救助。救助方式为:发放食用油、大米、棉被等实物。
三是房屋因自然灾害受损救助,救助对象为:在自然灾害中房屋受损群众。救助标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房屋严重受损或倒塌重建户。按每户不低于20000元标准救助,对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对象、监测户、贫困残疾人户,予以重点支持和帮扶,并可以适当提高标准。(辅助用房不予补助)。二是对一般灾损房维修户,按每户不低于2000元标准补助(辅助用房不予补助)。房屋受损救助,须在重建或修复后才能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