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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塔区农村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1-03-04 10:29 来源:北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字体:

各乡、街道党(工)委,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机关各单位:

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北塔区农村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市北塔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4日         

关于北塔区农村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化管理

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我区扶贫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落实建后管护责任,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等规定,按照“三类管理、五权五化”模式,遵循“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全面理清扶贫资产“是谁的、谁经营、谁收益、谁处置、谁监管”等问题,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做到全区扶贫资产所有权明晰化、经营权多元化、收益权持续化、处置权规范化、监督权阳光化,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资产权属

第一条明确扶贫项目及资产范围。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包括各乡(街道)、各部门、各帮扶单位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资产范围是指2016年以来中央、省、市、区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收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明确扶贫项目的资产分类。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1.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指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文化、教育、卫生设施以及捐赠的办公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

2.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乡村旅游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含返还入股本金),以及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创建的经营品牌等无形资产。

3.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财政扶贫资金明确用于贫困户个人,贫困户直接收益部分。

第三条建立扶贫项目及资产台账。各乡(街道)、各帮扶单位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照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全面梳理核查脱贫攻坚以来的扶贫项目实施及扶贫资产形成情况,包括资产数量(含原始价值、当前估值)、存在方位、物化形态、运营现状、受益范围、收益方式等,分级、分类、分年度逐一登记资产明细,做到应纳尽纳。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形成信息(含扶贫项目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决算审计、资产移交文书、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等)、购建时间、地点、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及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方式等。在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乡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年度建立项目及资产管理台账,并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第四条明确扶贫资产权属。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扶贫资产权属,按照资金类别和用途明确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村级扶贫资金参与的,应按股份(出资比例)将所有权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股份(出资比例)确权到相关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贫困户。

第五条加强资产管理。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建立扶贫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其他扶贫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三、资产运营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六条依法经营。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自主经营,或采取托管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扶贫资产监管主体直接经营扶贫资产的,须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扶贫资产的,监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第七条依法变更。资产所有者对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向乡(街道)备案。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对扶贫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资产受损的处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资产监管

第九条分级监管。扶贫资产要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基础信息,更新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扶贫项目的后续管理,按项目权属划分: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监管,通过扶贫产业帮扶到户形成的2000元/人资产由村集体产业托管,产权属贫困户的由贫困户自行监管。

第十条实行公示制度。扶贫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审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五、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的收益作为扶贫开发发展资金,必须落实到村到户,支持村集体开展扶贫工作,包括:

1.对贫困人口(或脱贫攻坚结束后的低收入人群,下同)的直接补助。如贫困户分红、慰问老弱病残等。

2.用于劳务补助。设置扶贫公益岗位(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员、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支持安排贫困人口就地就业。

3.激励奖补。用于鼓励贫困人口自力更生,通过外出务工或发展产业等增加收入。

4.贫困人口应急救助。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进行临时救助,防止返贫或新致贫。

5.用于建设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性开支,单个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10万元。

6.脱贫攻坚任务结束或合同到期后,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及衔接乡村振兴为原则进行分配,收益或到期收回的本金可结合实际适当用于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费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项目,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津补贴福利待遇等。

7.其他符合到村到户,支持村集体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资产收益用途。

第十二条村级项目所得收益要按以下程序分配:

1.根据贫困户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由村“两委”会议商议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乡级党委、政府审批。

3.乡级党委、政府审批通过后,由村“两委”负责实施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给贫困户的分配收益由村账通过“一卡通”直接打卡到户,并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收益”字样。项目收益分配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乡级党委及政府审批手续公示照片、项目收益银行发放单(复印件)等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六、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乡(街道)党委、政府是区域内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要组织乡(街道)纪委监委、财政、经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乡级经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资产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工作;乡(街道)纪委监委负责对扶贫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乡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扶贫项目的编报、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监督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每年底前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及时解决当年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街道)扶贫资产管理行使指导和监督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监督指导工作及项目资金统筹管理,组织对项目编报进行审核,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指导资产确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工作,做好建档立卡系统扶贫资金资产数据信息的录入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村支两委行使扶贫资产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逐一登记造册入账,指定专人管护,规范收益分配。

七、资产管护

扶贫项目完成后,坚持“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村委会(联合社)每半年向乡(街道)汇报管护情况。

第十六条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总的要求是保障正常使用。如水利设施要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清淤、疏浚,村内户外道路要保持路面平直畅通,路灯要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护。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营后,经营主体负责对项目的日常运营和日常支出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到户类扶贫资产的管护。由拥有资产的贫困户自行管护,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各项目所在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墙报、标语、黑板报、微信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群众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人人管的良好氛围。

八、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对长期闲置的扶贫资产,相关乡(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资产所有权人和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第二十一条 对扶贫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对效益差或亏损的村级扶贫项目,乡(街道)人民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二十三条 各乡(街道)每年底前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九、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对扶贫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实施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委托评估费用由区政府统一解决)。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户获得真正实惠的管理方,优先安排后续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在全区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独占财产、私分钱物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大违规违纪处罚力度。对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委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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