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塔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北塔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BTDR-2021-01002
索引号: 4305110001/2021-08611 发文编号: 北政办发〔2021〕5号
公开目录: 区级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北塔区
发文日期: 2021-10-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10-13 有效期: 2026-10-23

BTDR-2021-01002

北政办发20215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塔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知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机关各单位:

北塔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3   

北塔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邵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包括:区级储备粮、成品储备粮等。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四条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会同财政局拟订储粮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和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财政局负责安排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从事、参与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举报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储粮计划

第六条级储备粮原粮实行三年轮换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制订具体的区级储备粮食年度计划,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将承储任务下达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并及时如实向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上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储存管理

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机械通风、环流熏蒸、防潮、低温储粮功能;

(三)配有充足的粮温、水份、害虫密度等检查器具;

(四)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等管理技术人员。

条承储单位必须保证入库的级储备粮达到规定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对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按技术规范对储存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

第四章储粮动用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级储备粮:

(一)全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动用区级储备粮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第十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发展银行核定。一经核定,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储存、轮换等费用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承担并及时拨付到位。轮换、动用级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财政据实补贴,所取得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

第十条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人民政府下达的级储备粮调拨计划,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条承储单位要及时上报级储备粮的正常损耗,经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共同核定后由财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贴,超出规定的部分由承储单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承储单位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经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共同核定后由财政承担。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可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在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储单位硬件设施不达标或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不具备承储条件时,应立即取消其承储任务,并将已储存的级储备粮调出另储。

第二十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单位应予以配合并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承储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或不及时下达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承储单位存在问题却不作为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条、十条、十条之规定,不及时审核、拨付或不足额拨付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之规定,擅自动用级储备粮或改变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

(五)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按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破坏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级储备粮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追偿追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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