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塔区扶贫资金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扶贫资金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扶贫资金资产使用,保护扶贫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以及《湖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金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区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以扶贫开发为宗旨,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扶贫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贫困标准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人口。
第六条 区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监督扶贫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履行对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变更、备案、经营、收益分配的监督指导权,负责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防止资金违规使用、趴账滞留。
第二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中央、省、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区级扶贫配套专项资金由区扶贫部门会商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
第八条 按照实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促进本地区实现减贫目标,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确定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但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级专项扶贫资金。以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人口为对象,按每人2000元标准安排。按照低收入人口直接受益原则,以户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实行资金直接扶持到户到人,实施精确“滴灌”、“点穴”帮扶,促进其加快增收脱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年度脱贫任务,重点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安排使用。
(二)区级配套资金。按照省定配套比例安排,并按照省定范围支出,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扶贫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转向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扶贫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区财政局要加快各类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按照上级资金拨付要求及时将资金落实到扶贫对象和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项目均列入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 监管内容包括:扶贫项目的编报、评审、建设、验收、审计等环节。重点是: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第十五条 各乡(街道)依据全区扶贫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编报本辖区内扶贫项目,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建立扶贫项目库。对年度实施计划,由区扶贫、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国土、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预审结果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审核批准后项目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3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所申报建设内容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执行。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统一聘请。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申请验收。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日内,须牵头成立由扶贫、财政、住建、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乡(街道)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台账,据实掌握和监测资金去向和使用进度,实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乡级报账制度。各乡(街道)扶贫办每季度末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级扶贫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扶贫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扶贫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受补助对象所在行政村居进行公告、公示,每次的公告、公示应至少保留7天以上。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扶贫资产权属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按照以下规定明晰产权: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扶贫资金中直接实施到户到人的精准帮扶资金及其形成的物化资产,所有权属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属于村居,受益人为村级合作社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十五条 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直接帮扶到户的除外)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相应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裁定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扶贫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条 各项扶贫资产能够产生收益的均需要有收益分配约定。用专项扶贫资金建立的项目,应将股份和收益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并书面告知其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其股份及收益期限截止2020年,期满后由资产所有者持有管理。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所有者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保证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三)维护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和经济薄弱村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占用扶贫资产的单位及个人,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执行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扶贫资产使用及变动情况纳入政务、村务公开范围和个人信用纪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扶贫资产登记手续,签订管理责任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七章 扶贫资产的处置、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流动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所有者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者或占有、使用者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扶贫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扶贫资产被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扶贫资产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
(四)村级集体组织分立、合并、撤销,所属区扶贫部门要进行评估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产评估应委托管理规范、具有一定专业性人才、信誉良好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转让扶贫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处置灾害损毁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
(一)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或组织扶贫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所属区扶贫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或占有、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区审计部门应当对扶贫资产的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资产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总结管理经验,并向上级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扶贫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扶贫资产。
第四十条 区扶贫部门应建立扶贫资产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乡(街道)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定期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扶贫资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确权、登记、使用、清查、评估、审计和处置的;
(三)低价处置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应被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以前制定文件不符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出台新文件、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塔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