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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劳动争议仲裁院无故拖延处理案件
来 信 人: 来信日期: 2015-7-8 信件编号: 201507080557057097
信件内容:

你好。   劳动争议仲裁院从立案受理之日起至今三个月都没任何进展,对于仲裁院迟迟不处理案件  ,我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情况
答复时间 2015-07-15, 人社局 已处理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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