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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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承包方;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土地流转协议报经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其签订的土地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和草本中药材,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全区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用于补贴双季稻生产,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结余资金量和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后予以确定。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五、补贴发放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居)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居)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居)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居)委会对本村(社区)各村(居)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居)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居)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镇(街道)核录。根据各村(社区)上报面积,镇(街道)组织逐村(社区)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四)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后对镇(街道)上报数据在所在村和北塔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向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提供公开公示佐证资料,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表。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收集数据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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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北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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