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110001/2024-1048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北塔区
发文日期: 2024-02-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2-20 有效期: 永久

近年来,“多合一”场所亡人火灾易发多发,暴露出住宿和非住宿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防盗网上未开设逃生窗口、不安全用火用电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类似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区安委会决定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筑内严禁设置“多合一”场所:

(一)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二)厂房和仓库。

(三)文物建筑。

(四)地下建筑。

对违反者,依法依规清离住人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仓储活动。

二、“以店为宅”类场所(指在门店内设置居住场所,用于生火做饭、住宿等居家生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内不应设置居住场所。确需在夜间留守看店的,不得超过2人,不应在夹层或阁楼内留宿,禁止明火祭祀和使用明火做饭等居家生活活动。

(二)【逃生出口】住宿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可供人员逃生的门窗,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当店门为卷闸门时,应在卷闸门上开设供人员逃生的平开门。

(三)【火灾报警】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灭火逃生器具】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留守看店人员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配备逃生手电。

三、“前店后宅”类场所(指住宿与门店连通且设置在同一平面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如有人员留守看店,应满足“以店为宅”类场所整治的全部要求。

(二)【防火分隔】住宅与门店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确需设置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

(三)【疏散逃生】住宅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有困难时,住宅部分应开设不少于1个可供人员逃生的窗口,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四)【火灾报警】住宅与门店应分别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灭火逃生器具】门店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住宅配备逃生手电,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

四、“下店上宅”类场所(指下部为门店上部为住宅,且住宅与门店之间相互连通,没有进行完整的防火分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如有人员留守看店,应满足“以店为宅”类场所整治的全部要求。

(二)【防火分隔】住宅与门店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分隔。

(三)【独立疏散】住宅疏散楼梯在首层应不经过门店直通室外,在顶层宜直接通向平屋顶、设置排烟口;有条件的,可利用相邻建筑设置逃生通道;楼梯间内除开设住户门和靠外墙的采光窗外,不得设置其他门、窗、洞口。

(四)【逃生出口】住宅每户应开设不少于1个可供人员逃生的窗口,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五)【火灾报警和灭火】门店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

【特例情况】确有困难,满足上述除第三条以外的全部条件,且建筑内住宿人员仅为居民一家人,住宅部分与门店采用防火隔墙及常闭式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住宅楼梯间可经过门店直通室外。但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逃生绳和逃生手电,住宿人员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

门店上层为宾馆酒店等人员住宿场所的,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并参考“下店上宅”类场所进行整治。

五、其他的“多合一”场所(除上述已经列举以外的,其他住宿与生存、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联通空间内的场所),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等技术标准要求。

“多合一”场所由以上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组成的,每个部分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自即日起至3月31日,各有关门店、场所对照上述整治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依法组织排查整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不落实上述整治要求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邵阳市北塔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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