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财政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条例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二)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区本级财政总决算;代编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区本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
(三)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策性基金;审核报批收费项目,参与制订、调整收费标准;负责指导农税局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管理财政行政法和教科文支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五)管理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统计、分析、转让和处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仲裁。
(六)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财政支农、农业财务管理。
(七)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债发行计划;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九)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和集中会计核算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