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塔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6-11 15:43 来源:北塔区司法局 【字体:

BTDR-2020-01001

北政办发﹝2020﹞1号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塔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机关各单位:

《北塔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贯彻落实到位。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北塔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全面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办发〔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北塔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施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住宅小区是指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建(扩、改建)的住宅类开发小区,2016年7月1日以来我区新建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尚未完成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适用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区域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本区从事住宅开发的,都有按本办法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或承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包括国有划拨用地成本、生均校舍建筑建设成本、生均运动场地建设成本和生均附属场地设施建设成本(含校园绿化、道路、给排水、电、围墙、土方等)。

(二)政府承担的成本。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条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本办法所赋予的职能分工,直接或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据我区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区教育局的意见。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和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组织规划的修改和变更,再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区教育局同意和依程序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第七条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出让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接收,继续作为教育用地使用。

第八条规划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及《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的要求。现有学校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建设标准的,应逐步减小办学规模,使其达到规定标准。配套学校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除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学位配建已满足需求的外,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审批新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规定,将规划配建教育设施作为强制性要求。规划建设4千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应按规划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1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应按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及以上住宅小区的,应按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8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还应按规划配建高中。

第十条居民住宅小区人口数按每户平均3.5人测算,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分别按千人指标35人、70人、35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班额分别按30人、45人、50人计算。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摆摊设点;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集贸市场;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书面征求区教育局意见,并将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无偿移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一同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招标或挂牌公告等文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此进行规划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为配建学校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区教育局应当根据入学需求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区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民住宅项目建设时,对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标准的,依据本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按标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教育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规划管理的“五同”要求执行到位。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民住宅项目建设时,对未达到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标准或无法配建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委托区人民政府建设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费用。配建费用按小区规划建设(户)面积(㎡)、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占地及建校面积、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费用等因素计算,按面积收取配建费。由区教育局负责收缴并设立配套教育资金专户,统筹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教育局核算的缴纳金额,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致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达到应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但未作配建规划的待建、在建住宅小区,或达到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在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区教育局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再配建相关教育设施,但应当按本规定缴纳配建费。

第十七条2016年7月以来至本办法出台之前新建(改、扩建)的住宅项目,未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承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费用,承担费用标准可以适当降低,降低标准为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的地价差。由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配建学校时,应征求区教育局的意见,明确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包括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班级数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学校的建设规模、规划方案、区位、红线、设计方案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区教育局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未按要求配建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享受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报建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在项目报建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按合同约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区教育部门确认已配建并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证明,区财政部门才能减免其相关税费。

第四章产权移交

笫二十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学校及其教学附属设施(运动场、绿化、大门、围墙等)须经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教育等部门的联合验收。对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未到位之前,由区人民政府向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致函,不得办理所建住宅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将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建筑、土地和相关手续无偿移交给区教育局办学(园)。在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区教育局收到开发单位移交的报告书和材料后,对移交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无偿办理移交,并将配套学校产权办理在区教育局名下。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第二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只能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配建的教育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套学校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装修施工、日常管理等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区教育局负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编制和审批住宅建设规划时不按本规定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专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五)擅自免收或少收新建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的;

(六)擅自将停办、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规划、审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将开发企业或直接责任人录入不诚信企业或个人名单,并不得参与本区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对所开发的项目视情况采取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或限制销售等措施:

(一)开发项目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标准而不按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二)未达到开发规模或因布局限制未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但不按规定缴纳配建费用的;

(三)未按规划批准的内容建设,擅自对批复的项目缓建、缩建、停建的;

(四)开发建设单位承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合同约定移交教育部门使用的;

(五)在规划确定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实施违法建设的;

(六)有违本办法实施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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