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塔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北塔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扶贫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北塔区财政局 邵阳市北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19年9月2日
北塔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规定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区级各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编制、使用、监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合理编制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在申请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区财政预算将中央、省、市下达的扶贫资金指标纳入部门预算指标系统时,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填报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指扶贫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受益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健局、住建局、文旅广体局、各乡(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我区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我区脱贫攻坚规划等,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目标走、目标跟着规划走、管理跟着政策走”的指导思想,组织相关方面科学、合理地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编制绩效目标及指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脱贫攻坚规划等,组织对区内各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扶贫资金绩效目标与扶贫支出方向的相关性、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的直观性和可度量性、绩效目标与资金的匹配性、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具体核心特征性等。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只有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扶贫项目,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才可以安排预算资金,按规定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年度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将扶贫项目绩效目标随同有关部门预算一同批复,相关部门应将扶贫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一起转批复至资金使用单位。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七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目标和支出进度双监控机制,组织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按季度对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支出进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绩效目标偏离的,以及支出进度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财政部门和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绩效目标和支出进度监控结果。财政部门要加强结果应用,发现问题严重的,及时采取措施暂缓拨款或收回财政资金。
区财政部门利用转移支付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和支出进度监控工作。各主管部门将中央、省、市新下达的含有扶贫项目的资金,按时填报项目绩效目标交财政部门审核,及时将指标录入动态监控系统。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在线填报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区财政部门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对年初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对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各部门要将绩效自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并及时报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区财政局,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财政预算绩效领导小组应把扶贫项目资金绩效复评价作为重点,组织开展财政复评价工作。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要求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评价结果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单位年终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化,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横向可比性,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统一明确为:90分(含)一100分为优、80分(含)一90分为良、60分(含)一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一条 区直各主管部门要将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区人大报告;财政复评价结果应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大报告,并在财政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结合《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在对区有关部门进行扶贫工作考核中,将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对受到省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绩效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差,并移交区纪监委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